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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是否应当再次支付土地使用费?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1 19:40:20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他人之物(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否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沦为土地所有权、导致土地私有化之嫌。地上物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当是一定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放弃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能而取得的对价。也就是说,这一土地使用费的确定与一定的使用年限直接相关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即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他人土地已没有正当的基础。此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的唯一途径就是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合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期限内使用土地,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应取决于双方的合意,但主要取决于土地所有人的意愿,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当然不希望支付土地使用费。
        就用益物权的基本法理而言,期限届满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他人的土地之上取得权利,自应支付对价——土地使用费。这一点不因建设用地的用途是住宅或非住宅而存差异。不同之处在于,对于非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费应由土地所有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个别磋商,另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予以确定;就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而言,在目前以多层住宅公寓为主的情况下,个别磋商几无可能。因而,宜在公众的广泛参与下,由土地所有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和耐用的年限等统一确定土地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当然,土地所有人基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亦可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不要求使用人支付土地使用费,当属权利的抛弃,不但无不许之理,而且应当提倡和鼓励。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确定土地使用费的总原则是其应低于新增用地的使用费标准,因为土地所有人对于续期用地无须增加投入开发成本,同时续期用地上有地上物,其地价必然低于同等条件下的新地价。同样还应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两种情形。就住宅用地而言,仅应象征性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采取逐年交纳的做法,或者免除该费用;而就非住宅用地而言,虽然不实行“招拍挂”等竞争性定价方式,但亦应在新土地地价的基础上实行一定折让。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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