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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3 21:33:1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公布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知》,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变更的,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解释(二)》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知》的规定要求,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不应主动适用该原则。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该原则,需由当事人申请和请求。人民法院也不应主动释明当事人适用该原则。
        二是从程序上严格控制适用该原则。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对各地高级法院自己不能把握和确定的案件,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是从实体处理上严格审查。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四是要充分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要充分注意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别。在调整尺度和价值取向的把握上,人民法院应当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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