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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开发许可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有何不同?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7 17:54:10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国有土地开发许可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有何不同?
        国有土地开发许可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国有土地开发许可是土地开发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国有土地开发需要人民政府的特别许可,国家出让一部分土地权益给土地开发单位或个人,而土地开荒的前期投入均由开发单位或个人自担风险,且土地开发单位或个人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还需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验收,评估是否达到了土地开发的目的,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土地开发许可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2.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税;3.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对土地的直接利用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国有土地开发许可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针对国有荒地的特殊情形,开发许可权取得在先,而土地使用权取得在后,但取得了开发许可权并不必然得到土地使用权,需要审批部门的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未达到开发的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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