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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变动承租房屋结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8 13:34:08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根据房屋租赁的性质,房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仅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因此,为保证房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会对房屋使用寿命和安全赢重大影响,对此,法律一般都做出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69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中的建筑使用者当然也包括房屋承租人。对于房屋租赁关系来讲,属于私法范畴,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合同法》规范调整。《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另外,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也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承租人如果违反上述的规定,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也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即为违章建筑,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确需变动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也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且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开始动工。如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还要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合同解除权以出租房屋受损为条件。(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实务中应注意,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受损时,可以根据《物权法》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其是基于物权保护原则请求的,不受合理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要求。但是当出租人以《合同法》来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时,必须以合理期限未恢复原状为条件,即首先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才能够行使解除权,否则不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

  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结构或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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