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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政策性优惠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8 23:24:4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政策性优惠住房主要是原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它们依附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地困难,逐步实现住房地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要实现住房商品化,则土地使用权也应当是可流转的,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在市场上流转,所以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21条第2款对职工取得房屋产权作出如下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涉及政策优惠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但没有专门就政策优惠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作出专门的规定,只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和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
        应当说,现有对政策优惠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定是不系统的,国家应当进一步对政策以后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专门规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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