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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物权化确认是如何实现的?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7 19:08:14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法律效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意义上的一步;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心并非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而是调整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整个法律文本,通篇五章65条,有关发包方与承包方关系的条文——从双方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到合同签订的程序——占了绝大部分。针对第三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仅仅有三个条文的规定,且责任承担的形式或语焉不详,或简单粗陋。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合同债权到用益物权的完全过渡也就不得不依赖于物权立法了。
        《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在了用益物权编里,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第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界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而区别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承包方”,做到了概念的严谨性。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作了突破性的规定,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久性创造了法律空间。第四,明确了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区别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承包合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述规定,最终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合同债权向用益物权的过渡,加强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投入,促进了农村土壤改良和增产增收。同时,它还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的流通,以发挥土地的交易收益效应。第四,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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