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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8 23:24:12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由于国有企业使用的都是划拨土地,在与民营企业或外商的合资、合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1992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原则规定了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持有。国家土地局1998年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1、2款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国土资源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严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各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几种处分方式:(1)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2)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备土地;(3)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4)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
        综合以上这些规定,可看出它们贯彻的总的原则:一是企业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关系国家安全利益、高新技术、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改造或改组后的国有企业用地等,保留它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三是对于竞争性的行业,主要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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