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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中未约定互换期限的,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9 21:49:35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往往是在双方当事人已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多因一方土地被征用,为得到征地补偿费而提起诉讼,要求换回原承包地以恢复原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人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期限,就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即将其视为不定期的互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正确处理此类问题的前提是对互换合同的性质作出正确的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前提是: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个承包人之间进行。承包人虽然丧失了自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同时取得了对方承包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规模流转的形式。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涉及互换双方原承包经营合同标的和承包关系的变更。互换合同与转让合同非常相似,都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转让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金的交换,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价金;而互换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有附条件补足价金的互换,即不等价互换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所以,互换合同与转包、出租合同是存在根本差异的,不能依据《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17条关于不定期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转包、出租这两种流转合同纠纷的处理。
        既然互换的实质是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当事人之间的互换行为除明确约定期限外,应认定为整个承包经营权期间,而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的规定处理。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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