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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9 21:51:28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权利主体的准确界定,事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行使和保护的重大课题,对真正实现家庭承包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虽然是由若干自然人(家庭成员)组成,但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其内涵则是特定的。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的时候,一般是以户内人口和劳动力数量为承包地数量的计算依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在权利确定时的农户内部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就不可逆地按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确定,其制度功能的实现,并不是通过与农户成员个体直接发生联系的方式来进行的。因为农户成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户成员之间建立起权利与权利主体的关系,那么在农户成员变动(包括出生、死亡、婚嫁以及取得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等)频繁发生的时候,利益相关人势必提出相关诉求,而这将严重损害甚至摧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确定,在权利存续期间内不能因为农户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还应当看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特定的保障功能,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与此相适应,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语境下的农户与一般所说的家庭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农户成员须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如果某一成员丧失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尽管其仍属“家庭成员”,但却已经不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之“农户”的成员。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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