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5 22:59:43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212 次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而且,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约束力,如未办理,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行为。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表明夫妻之间的赠与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房地产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还是有其合理性的。虽然《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该条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是指单纯的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协议,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如何解决与《婚姻法》第19条的冲突呢?《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是一个大的概念,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等等,夫妻间赠与房产只占极小比例,因此个别例外不会对第19条的适用带来困难。而且,当事人可以通过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或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来有效防止一方任意反悔,撤销赠与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