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形式和程序是什么?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2 20:05:14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本形式应当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涉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使用权。就流转程序而言,应当设置两项主要程序:一是初次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体现村民自治原则下的民主、自愿流转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乡镇村干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等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行径;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无论是出让、出租、抵押还是转让、转租等,都需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申办登记确认手续,确定为要式法律行为。这种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公示要求,便于土地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抵押作为一种准转让行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随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抵押时,一旦抵押权实现,也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跨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因此,在当前法律已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扩展到境内外所有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争议,应坚持《物权法》和《担保法》确定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抵押合同自登记生效。
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抵押作为一种准转让行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随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抵押时,一旦抵押权实现,也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跨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因此,在当前法律已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扩展到境内外所有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争议,应坚持《物权法》和《担保法》确定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抵押合同自登记生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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