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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融入生活 约定赠与房产未过户可撤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53:23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婚前财产协议,这个在国外很常见的词,这几年也渐渐走进中国人的生活,特别是一开始就在年轻人中备受关注。有些人认为,签婚前协议,可以避免将来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也可以给婚姻提供一些约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也有人认为,婚姻是要靠感情维持的,不能把财产看得太重,婚还没结就想着离婚后的分产,这样做会伤害感情。

  尽管大家对婚前财产协议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不可否认,如今它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了。特别是随着老齡化社会的来临,我国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也日益突现。一些子女担心老人的财产落入“外人”手里,不同意、甚至阻碍老人再婚的现象普遍。婚前财产协议的适时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难题。现在再婚老年人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越来越多。这样,不仅解除了子女的后顾之忧,也使得老年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幸福。

  还有,现在随着人们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放,接触的社会更加广泛,经受的社会诱惑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的婚姻亦变得不那么牢固,甚至不那么纯洁了。暴走结婚、闪电离婚的事情早已司空见惯。有人因为离婚人财两失,有人因为离婚赚得盆满钵盈。经过种种的不幸,人们终于发现婚前财产协议看似“无情”,却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在实践中,由于大家对婚前财产协议缺乏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导致签订的协议在具体执行上出现很多问题,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许多人为此丧失巨额财产,后悔不已。

  2008年,王某和相恋3年的女友李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对各自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在婚后的权属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王某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归李某所有,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婚后李某放弃了工作,一心打理家务和照顾丈夫。2011年3月,李某发现王某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经常借各种理由夜不归宿。李某发现两人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8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对该房子的所有权。但王某认为,当初自愿将房子给李某,是想两人一直走下去,压根没想到今天会离婚,另外,房子虽然约定给了李某,但一直没有过户,他现在有权撤销房子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真实有效,房子确如王某说的那样,一直没有过户,王某仍为该房子的房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房子登记过户前是可以撤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对该房室的赠与确实享有撤消权,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李某对房子所有权的请求。出现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因为李某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甚至债权、债务的承担等内容的书面协议。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但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里都对其效力给予了认可。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签订于男女双方结婚之前,该协议一经签署即成立,但视协议的具体内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协议仅就双方婚前的财产进行事实描述的确定,则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时双方最终并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也可以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如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部分财产在双方结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该约定到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才生效,如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那么这个协议则不生效,男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约定干涉婚姻自由。例如,在婚前财产协议里,不得约定一方要想跟另一方结婚,就必须把一方的某个财产给予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干涉了结婚自由,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我们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协议的基本要求,避免因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出现无效的情况,同时对特定财产的权属改变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防止对方反悔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与婚前财产协议对应的还有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离婚协议,就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婚前和婚后所获得的财产的归属达成的协议。在实践中,这三个协议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当然,只要它们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法律对其效力还是认可的。

  婚内财产协议如果涉及离婚的内容,很容易与离婚协议混同,这一点大家需要引起大家特别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以和平的方式结束婚姻,对财产分配可能做出某种妥协,但如果两人最终选择起诉离婚的话,就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否则对妥协的一方来说可能不公平。

  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尽量不要涉及假定以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情况,特别是不能出现干涉离婚自由的内容,否则有可能导致财产协议无效或者被撤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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