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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应否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5 23:17:03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是出让人选择受让人以及缔结合同的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三种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还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开出让方式——挂牌方式。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
        在上述四种方式中,协议出让方式因为缺乏公开性、竞争性,受具体经办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出现出让金偏低等不正常现象;而其他三种方式则具有公开性、竞争性,避免了协议出让的弊端。因此,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而协议出让方式只是前述三种方式的补充。
        《物权法》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鉴于《物权法》扩大了原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等,国土资源部2007年修订后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修改了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将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因此,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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