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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购房房产证少写一人 法院:依比例按份共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55:46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福州新闻网(微博)讯 陈和与高达、游勇(均为化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办房产证时却少了陈和的名字,3个好友因此对簿公堂。日前,仓山区法院判令诉争房属3人按份共有,高达和游勇应协助陈和办理房产加名手续。

  2009年8月至9月,陈和与好友高达、游勇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仓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他们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及与之相关的“置屋协议书”、“协议书”。陈和以现金支付首付款30.2万元,游勇支付4万元购房款和2万元中介佣金,其余40万元购房款以高达和游勇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月供款由他们偿还。

  此后,高达和游勇在办理这处房屋的房产证时,只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他俩所有。陈和得知后,将他们告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系陈和与高达、游勇共同购买。这3人并非家庭关系,且双方对该房屋未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因此双方应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该院确认陈和对诉争房享有39.6%的产权份额,高达、游勇应协助陈和办理增加陈和为上述房产39.6%的产权份额按份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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