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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房产 之后后悔状告前夫遭败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38:1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原告陈静(化名)与被告许元成(化名)登记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归被告许某一人所有,后原告陈静(化名)以签订该协议时精神彻底崩溃状况,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房产。2012年9月4日,河南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协议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务琐事发生经常发生矛盾,后双方2011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另查明:原、被告签订该财产分割协议时均属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双方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均应遵守,另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因此,原告以协议内容显示公正为由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进而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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