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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业务需要公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2-19 20:32:40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公证,是国家授权相应的公证机关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认证,这种行为,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相比未经公证的法律文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某些经过公证的民事契约还具有强制执行力。南京房产律师,在法律咨询过程中也经常为当事人提供涉及房屋公证方面的法律意见,根据南京房产律师的总结,有几个方面的房产过户是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的。

  首先,对于将房产赠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双方应该共同办理赠与公证书,如果没有办理赠与公证的房屋登记机关对房产过户不予办理。

  其次,对于继承房产的,在遗嘱继承情况下,应当提供遗嘱、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供无其他人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相关证明,到公证办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在其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之后,应该对其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的登记过户手续。

  第三,对于涉及外国和港澳台的房产过户,比如内地居民将房产出售给港澳台居民的,或者外国人购买中国的房产的,也必须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南京房产律师特别建议一般房产业务也应该采取公证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公证可以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真实性方面,主要是通过公证机关严格而详细的办理流程,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有效避免因为合同歧义其他问题所导致的法律纠纷;在合法性方面,公证员都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法律从业人员,足以为一般的交易主体,在合同签订的合法性、有效性方面进行把关,保证合同不因为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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