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咨询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是否构成抽逃出

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是否构成抽逃出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1 19:50:32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之一。作为国有控股公司以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对外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此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36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情况常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过程中。这种行为构成对该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通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文件的形式,先无偿收回原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然后经过土地评估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再由地方国土部门与新设企业(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土地出让金构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折合成股本金,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在新设企业(公司)享有的股权。一般说来,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如果原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公司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重新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进行对外投资是可以的。但如果作为该国有企业或公司的股东的控股公司,将一直由原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的投资,则无疑违背了法人财产原则。因此,划拨土地实际上构成原企业的实收资本,而该部分正是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国家向企业出资的部分。既然构成国有控股公司对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出资,则作为股东通过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通过政府行为),将其作为出资投入到其他公司,性质上应属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