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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20:23:11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种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来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发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无需经发包方同意,只需备案即可,法律之所以没有对互换合同做出与转让合同类似的限制,是因为互换合同当事人并没有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交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因此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做此限制没有必要,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对于如何确认互换合同的效力,现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互换合同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对于互换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对于当事人签订的互换土地的协议,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转让协议有效。
        2.对农户所签订的互换土地协议,约定的主要事项合法,仅在协议中约定为永久互换的;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3)项“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之规定,对合法部分认定有效;对“永久调换”这一约定认定无效。一方当事人仅以约定永久性调换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3.无论互换双方采用的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协议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之规定,认定互换土地协议无效:(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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