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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20:09:51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其处置规定不清晰并存在冲突,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处置方案,即政府主导模式与管理人主导模式。由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性所决定,对其处置应平衡与兼顾公私利益,避免偏私。而其经营性则要求政府应该原则批准并支持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出让。政府主导模式因其处置程序的损益性和适用范围的限制,目前面临合法性追问;而管理人主导模式基于其专业性、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变现的中立性等而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认可。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相关问题被进一步澄清或者立法作出修改之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和关系协调作用,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居中地位。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上,要指导破产管理人对政府收回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限制性解释,并在原则上采取破产管理人主导模式;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上,要指导政府部门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将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附着物一并委托专业评估、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处置,在资产变现后按合理比例分配变现资金。
        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对于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抵押效力以及划拨土地其上附着建筑物的抵押、处分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随着兼并破产工作的深化,一部分非工业企业也列入了破产计划,那么在适用《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时,应以该批复的表述为准,凡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不论是否为工业企业,均应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已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种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只能将使用权依法进行有偿转让。未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破产企业,除了国家出于安置政策的考虑外,国有企业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以,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未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破产,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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