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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后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界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8 09:05:5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黑龙江新闻网讯 按照相关部门对《房屋登记办法》一些规定的理解,今后如果房产登记簿上夫妻只登记一方名字,则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对此,许多市民提出异议。记者分别咨询房产部门和律师发现,双方的解释并不一致。

  记者从哈市房产部门了解到,以往在办理房屋交易时主要遵循的是《房地产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以此认定的房屋产权登记可能只有一人,但只要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便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传统将会发生改变。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物权法实施以后,房屋登记簿才是真正的房屋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须以登记簿为准。

  如果夫妻双方买房,只登记其中一方的名字是否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这是否会与《婚姻法》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产生冲突呢?哈市房产住宅局产权处负责人对此说,《房屋登记办法》只是一项行政法规,它不会与《婚姻法》发生冲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拥有,也可约定归其中一方所有。而当房屋登记机关在进行房屋登记时,也会对夫妻双方进行询问记录,这个记录实际上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一个书面约定。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牟驰对此理解为,《办法》较以往有所突破的就在于以往的房产证虽只登记一个名字,但房屋的登记人背后,还可以存在隐名共有人,而《办法》其实是鼓励夫妻双方将其登记为共有财产。在从前的规定中,如果夫妻间的一方独自拿产权证去办理房屋贷款是不允许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前去办理。《办法》实行后,假如夫妻双方达成共识,房地产屋登记薄上的登记人可以独自办理卖房、贷款等事项,而法律可以认可买房人的行为。如果夫妻出现争议,只能由双方解决。

  而市民陈先生对《办法》仍有不解:如果房屋登记的是妻子的名字,那如果双方离婚,依照《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处理?他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作出司法解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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