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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答:“一地数包”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2 19:58:41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同一土地上签订数个承包合同,既没有依法登记,也无法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如何确定土地承包权的次序,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应当由依承包合同合法占有并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权。但在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现代民法上,占有已经成为独立的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所有人占有,还是非所有人合法占有,都应当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占有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权利取得,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某种权利,法律推定其具有该项合法权利。如果他人就该标的物的权利有争议时,该人负有举证责任。设立占有权利的推定,主要在于保护占有背后的本权利。同时,占有推定可以使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困难,易于排除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对占有的保护是基于对占有人意志的保护和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充分发挥其便捷性,以维护社会安全。
        《物权法》的确对不动产占有规定较为抽象、模糊和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的占有制度则缺少明文规定。但物权立法毕竟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占有制度,将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相区别,确立了以调整占有人与非占有人之间因财产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为范围的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和他物权构成三权鼎立的《物权法》立法格局,弥补了我国物权立法的缺陷,为我国占有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但是由于对占有制度的重视程度及研究水平的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其整个一章只有5个条文,内容极其简陋,缺失了许多关于占有的重要制度,对于占有起不到周全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能适用占有制度,相反,要大力探索这一制度的司法运用,广泛积累司法经验,为占有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提供多维素材。法律是严密的逻辑体系,但逻辑判断不能代替价值判断。从这个角度而言,就同一土地上签订数个承包合同,在确定土地承包人方面,虽然现行《物权法》对此并无规定,但并不排斥运用占有制度中相对成熟的法理作为解决纠纷依据的尝试和努力。
        因此,结合《物权法》有关占有理论,对于同一土地上签订数个承包合同,既没有依法登记,也无法确定签订合同时间顺序的前提下,由依承包合同合法占有并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权,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角度而言,更具说服力。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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