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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纠纷的应当如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2 20:01:51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是,这种优先权并非没有限制,在合同期限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也不能再享有优先权。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的处理中,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必须是在原承包经营权人拟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或者发包人拟将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等情形下提出。
        2.必须使在同等条件下提出。所谓同等条件,并不意味着所有条件绝对等同,而是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主要指流转或承包价款以及期限等内容相同,这是行使优先权的基础。只要优先权人主张的价款不低于拟流转或发包的价款,期限不长于拟流转或发包的期限,就应认定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诸如与流转基本无关的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方面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
        3.必须使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经营权人有义务通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挨家挨户的通知,也可以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内以书面公告方式通知,并告知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未主张优先权的,应视为对优先权的放弃。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优先权人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则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相反,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后才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其主张就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使用承包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知晓该情况,在长达两个月内都不提出优先权主张,表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放弃了优先权,默许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对该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由此可见,上述所提的“合理期限”及“两个月”,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应当被视为除斥期间。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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