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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定金”、“订金”有讲究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2-14 10:43:46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一般的购房者常常搞不清楚订金和定金之间的区别,但是这对专业法律人士来说,确实有极大的不同。在南京房产律师所接到的各种咨询之中,因为混淆了订金和定金之间的区别,而被开发商所蒙骗,遭受损失的购房者,为数不少。因此,南京房产律师觉得有必要给大家说清楚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履行而设定的一种金钱的担保,在法律上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一般可以分为五类,也就是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商品房期房买卖中所规定的定金,一般是指立约定金,也就是双方达成购买期房的意愿后,用以担保将来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定金。如果卖方单方面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单方面拒绝签订合同,则其定金没收不予归还。而订金一般来讲,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即使一方违约,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即使买方违约,卖方一般情况下也必须要退还订金。

  在此情况之下,很多期房的开发商就利用购房者对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差距差异不甚了解,的这一弱点,口头上要求及交纳一定的定金(订金),但由于这两个词语,在发音上是一样的,故而购房者并不能加以区分。购房者缴纳一定的款项之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张定金收条,上面明确规定所收款项为定金,如果购房者之后发现所购买的楼盘楼盘在配套设施和房屋质量并不如预期,希望退房之时,开发商就会利用定金罚则,将购房者的定金没收,很多购房者可能会因为心疼定金而不得不继续购买房屋,或忍痛舍弃定金。

  那么,如何避免坠入开发商的圈套呢?南京房产律师在此建议,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明订金字样而非“定金”,或干脆注明预付款,如开发商拒绝的,购房者可先对房屋的周边配套设施、房屋质量以及其预售的手续是否齐全进行考察,考虑是否接受开发商开出的定金收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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