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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经政府批准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直接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20:08:28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订立转让合同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转让人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定位于补偿性质的合同。
        划拨土地不允许被转让,如要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但是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划拨给其他的人使用,则是允许的。当转让划拨土地报经批准时,政府可以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而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这就产生了政府主管部门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而直接将土地划拨给受让方使用时,受让方已不是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获取的转让土地,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间的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合同的性质不再是转让,而是对转让人丧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无效合同的出现,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精神,也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对划拨土地使用过程中,要对土地进行拆迁或基本建设,这使得他们的资金、人力、物力已经转移到了土地上,提升了土地的价值。由于这些投入完全依附于土地,不可分割,若国家完全无偿收回,势必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按照“谁用地,谁补偿”的运作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平衡和兼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3条对此加以明确,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社会实际。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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