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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包人“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转让合同应当如何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7 19:12:53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对家庭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因为家庭承包方普遍处于弱势地位,承包经营权对其基本生存有重大意义,必须从严审查。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中,在强调需征得发包方同意的必要性同时,也要充分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自主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实践中,发包方无法定理由而无故拖延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错过农耕时节即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将发包人同意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但一旦发包方拖延表态,承包人与受让人的权利均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为避免因发包方无故拖延而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对于发包方无故拖延表态的,可以推定为其默示同意,从而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41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内;(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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