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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优先权竞合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7 19:14:09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1.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明文规定。但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经济组织的“四荒”等土地,发包人在发包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即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在民主议定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未主张优先权,且乡(镇)人民政已经批准的,就应认定优先权已经丧失。
        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规定的优先权,法律未明确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权竞合时应如何行使。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在第一次流转时,若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的,应由流转人选择到底由哪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样,既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也可以保证流转人的意思自治。在第一次流转到期进行第二次流转时,原受让人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而原受让人与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都想受让时,同等条件下应流转给原受让人,由其享有优先权,继续经营流转的土地。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维护原受让人的投入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实现流转的目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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