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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羁束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行为是否可以提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7 19:11:04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直占据首位,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是一个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羁束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行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有不同理解。根据<物权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2011年9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而并非出于独立意志办理的宅基登记行为不可诉。
        首先,法院对该类案件在立案审查中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检索核查,“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直接或间接地在先前的行政或民事判决中做出了确认,当事人对这个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即为‘起诉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对于这种起诉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如果承认其可诉性,则不能起到救济当事人的作用,只能浪费审判资源、徒增诉讼成本。判断法院生效判决羁束与否,主要看判决理由与主文这两部分内容。民事、行政判决将宅基地登记簿及宅基地证认定为合法,在理由部分书写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裁判结果在主文列出,其羁束性显而易见。
        其次,登记机关根据政府的征收、规划拆迁生效决定作出的登记行为亦属于羁束情形,但其登记与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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