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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承包方均已依法登记的,应由哪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2 16:59:02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一般来说,依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严格程序,应不会发生在同一土地之上重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现象。但是,由于登记部门自身的原因而导致重复登记的现象,也非完全不可能,故不能一概否认之。此时,应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予以解决,即由先登记之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后登记之承包方,则可依法向发包方主张相应的赔偿。同时,基于“恶意不受保护”的民法法理,在这一规则下,先登记的承包方如果知悉发包方已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仍然与发包方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得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经登记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能否视为未登记?
        对已经登记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不能简单地视为未经登记,应当把登记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分离开来。<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20条仅强调了“依法登记”,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则未作规定,其理由有二:
        1.从权利的公示方式角度看,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已完备了物权法意义上的公式要件,也只有依法登记才具有物权公示的实质意义。换言之,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归属与内容系以登记为根据,权属证书仅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证明,是表彰权利的凭证。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决定性地位,不仅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肯定,亦为我国物权法立法所选择。
        2.登记的完成与权利契据的取得往往有一个时间差,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已经登记但尚未取得证书的权利进行保护。
        因此,对已经登记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不能简单地视为未经登记。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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