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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基于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2 18:41:02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于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基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们在权利发生的依据上、承包客体、承担的社会功能上存在着本质差异,在承包范围、流转方式、互换程序上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登记制度不健全、信用缺失、社会保障系统不完善、医疗系统普及受限的现实条件下,允许此种互换形式存在,无疑会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农业用途的混乱,影响社会的安定繁荣。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目前存在的登记制度不健全、信用缺失以及社会保障系统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并不能成为两种基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互换的理由。
        首先,上述诸如登记制度不健全、信用缺失、社会保障系统不完善、医疗系统普及受限等现实存在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且有向好发展的趋势。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为基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互换清除了障碍。
        其次,允许两种基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不会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农业用途的混乱,因为它不会造成一方失地而另一方囤积土地的可能,双方都是取得了另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再次,民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私法性,法律未禁止这种互换方式,因而其合法。
        最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由此可见,在政策层面上,是允许和鼓励扩大互换的形式的。
        基于以上理由,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具有合理性,应当承认该种互换方式的效力。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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