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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益归属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05 23:36:1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企业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少。即使是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有投入,使其有所增值,土地使用人支付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凝固在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土地使用人对凝固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中的这部分价值应享有所有权,形成了土地使用者企业与土地所有者国家共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人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人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用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企业型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混合财产权,由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共同拥有划拨土地的财产权和处置权。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因为政府是财产权所有者代表,故须经政府同意,否则不能流转。企业拥有部分财产权,并和政府共同拥有对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政府非依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不经政府同意也不得擅自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支付一定补偿后收回。对于企业改制改变使用主体的,政府收取土地收益后,即由原来的划拨方式转化为出让方式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对于改变用途的,政府依据行政管理权进行管理,可以批准改变用途,其中对于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收回进行“招拍挂”处置;对于企业破产的,应核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并将其纳入企业破产财产,政府收益部分可以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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