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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18种情况及应对措施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6 20:10:35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一、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造成这些情况产生的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是由开发商造成的,这是主要原因,也是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种,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种。

  第二种是由购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种。

  第三种是由于房产证办理部门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种。

  第四种是由代办人员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种。

  二、应对方法

  (一)开发商原因造成的

  勤于查询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认真查验文件

  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签好《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

  1.关于初始登记

  (1)建议范本

  “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2.关于转移登记

  (1)建议范本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不超过100%即可。

  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

  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

  解约与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二)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对于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产证不发的,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以主张开发商扣发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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