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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答:离婚时唯一房屋的处理方式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2:12:19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南京市民张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落在男方名下。因男方有外遇,准备离婚。有人建议该房屋双方一人一半份额,仍维持双方共有,但考虑到未来房屋的使用等情形,我不同意。 张女士很纠结就是维持共有?还是作价分割?作价分割会不会的到法院支持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姬传生认为,本案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主张双方共有。原则上双方各半,同时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可以适当多主张份额,在确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大部分的份额,确认份额。

  二、主张作价分割。作价分割的前提是确认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请求分割方式),主张作价分割。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由于房屋物理属性上实物分割条件不具备,经济价值上会因实物分割减损共有财产价值。张女士夫妻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的折价分割,只能通过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前述分割方式是裁判分割,是在协议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的裁判分割方式。(南京房产律师专业意见,供张女士参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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