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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30 10:06:3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目前,我国《婚姻法》采用了三种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夫妻特有财产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时,一般不会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的性质。但是一旦子女离婚,夫妻间经常就该房屋或者出资的归属发生争议,此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难题。对此,有人认为,房屋只要是当事人在婚前父母给出资购买的,就应当认定为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就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赔产。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认定此类房屋的权属,不仅要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为界限,还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如出资人的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可以区分情形处理:

  1.对当事人婚前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促成双方早日结婚。此时父母出资目的中既无将出资赠与非子女一方的考虑,也无将出资借贷给双方的意图,故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方才符合父母给付出资的本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时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2.对当事人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同时,从《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和第18条第(3)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则为该方特有财产。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不仅易于操作,同时也更理性,使婚姻回归本质,也更符合出资方的本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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