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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8 08:53:51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手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在房地产案件诉讼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当事人在房地产案件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有请求司法保护并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申请回避权。

  有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法律文书的权利。

  有辩论权,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行使委托代理权。

  有处分实体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的权利,有反驳对方的请示及反诉权。

  有对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等申请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在享受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同时履行诉讼义务。

  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秩序。

  必须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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