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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无权擅自交回单位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8 09:09:12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孙女士:我前夫冯先生以前和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了单位的房屋。当时约定,如果他在该单位工作不满5年,单位有权收回该房屋。后来,他拿得了产权证。在他工作的第4年,我们俩离婚了。当时约定将该房产转给我和孩子所有。事后,前夫向单位辞职,要求调动档案时,单位要求他将房产交回单位,他就写了交房承诺书,这个事情我后来才知道。单位就根据这张交房承诺书,将房产自行转让给了李女士。现在,李女士拿到了房产证,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搬出去腾空该房屋。请问,我对该房产是否还有权居住?

  律师解答:职工对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公房享有完全产权,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上市出售,单位对该房产无权限制。如果冯先生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在其离开单位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单位可以按照原购房款收回房屋的,那么单位就有权收回住房。

  在该案中,这套房产是冯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冯先生已经离婚了,房产属于孙女士和孩子所有。如果冯先生和孙女士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他在离职时就无权擅自将该房产交给单位,只能对违反和单位的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该房仍然属于冯先生和孙女士共有,如果单位按照约定以原购房款收回房屋的,根据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孙女士有权取得该购房款,冯先生未将房款交还给孙女士,孙女士可以主张返还。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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