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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26 20:56:39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 共有部分是《物权法》第6章规定的与“专有部分”同等重要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该共有权在性质上既不是传统共有中的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会所是否属共有部分,因此解释上应从会所是否是专有部分着手,如果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是专有部分。会所符合专有部分的全部构成要件:会所与其他建筑物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会所能够办理产权证,其原始产权人是开发商。另外,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推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因而会所一般不可能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将会所从法律上确定为业主共有,对业主也不一定有利,让业主分摊会所设备的养护费用,很可能无法筹集,从而使会所的功能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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