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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律师介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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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房产律师网南京房产咨询专栏汇总江苏南京专业房产律师针对房产领域的相关问题解答,对专业房产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方便南京房产业主和专业房产律师查询,提供南京律师咨询服务.

  •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9 21:51:28 来源: 阅读:193 次

    权利主体的准确界定,事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行使和保护的重大课题,对真正实现家庭承包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南京房产律师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中未约定互换期限的,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9 21:49:35 来源: 阅读:228 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往往是在双方当事人已对土地互换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多因一方土地被征用,为得到征地补偿费而提起诉讼,要求换回原承包地以恢复原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人认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互换期限,就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批准能否转让?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9 21:48:32 来源: 阅读:139 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

  • 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与补偿性质的合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8 23:26:27 来源: 阅读:133 次

    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与补偿性质的合同之间不存在矛盾。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后段规定: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作或合资建房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8 23:25:35 来源: 阅读:219 次

    实践中,对合作或合资建房合同中所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认识不一致。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确认其效力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既然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是一种市场...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政策性优惠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8 23:24:47 来源: 阅读:161 次

    政策性优惠住房主要是原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它们依附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地困难,逐步实现住房地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要实现住房商品化,则土地使用权也应当是可...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8 23:24:12 来源: 阅读:94 次

    由于国有企业使用的都是划拨土地,在与民营企业或外商的合资、合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1992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原则规定了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未经登记的互换合同的效力如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7-07 19:15:39 来源: 阅读:770 次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未经登记的互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优先权竞合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7-07 19:14:09 来源: 阅读:87 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优先权竞合的情况下,如何享有优先承包权? ...

  • 对于发包人“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转让合同应当如何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7-07 19:12:53 来源: 阅读:216 次

    对家庭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因为家庭承包方普遍处于弱势地位,承包经营权对其基本生存有重大意义,必须从严审查。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中,在强调需征得发包方同意的必要性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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