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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还贷账号“逼迫”买家违约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9 19:32:4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在提倡诚实信用的今天,仍有一些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一切,变着各种花样谋取个人利益。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卖房人杨某擅自更改房屋按揭贷款还款账号致使买房人沙某无法正常还贷,杨某以此主张沙某违约继而解除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

   杨某曾购得睢宁县某小区的房产一处,并用按揭方式在中国银行睢宁支行贷款8万元。2006年1月,杨某将上述房屋转卖给沙某,约定银行贷款余额由沙某按月支付,剩余房款沙某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房屋、购房款及相关手续的交接。其后沙某按照约定每月还贷。2010年12月,杨某以沙某每月未及时偿还按揭贷款为由,单方向中国银行睢宁支行申请了新的还贷账号,此举致使沙某还贷不能。2011年1月,杨某以沙某未及时偿还按揭贷款构成违约等为理由通过邮局邮寄挂号信通知沙某:解除与沙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根据银行存折本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沙某仍按月足额存入应还贷款,但银行未扣划。沙某认为自己没有违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解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06年1月合同签订后,沙某及时支付了购房款,并一直按照杨某提供的银行还贷账号按月还贷,而银行也按月进行了扣划。在杨某更换还贷账号后,沙某仍按月足额存入应还贷款。事实表明沙某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客观上不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违约行为。2010年12月份之后,沙某之所以还贷不能,其责任在于杨某,沙某并无过错。杨某更换还贷账号并非必要,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确认杨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无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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