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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款引争议举证不能自担责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30 08:30:47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案情:王先生欲出售一处房产,便委托她熟识的陈先生出售,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其中委托事项包括物色购房者,确定出售价格,代理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售房款等。不久,陈先生代理王先生与高先生签订售房合同,房价为80万元。之后,王先生配合高先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高先生支付王先生60万元,尚有20万元至今未付。王先生催促高先生支付尾款。

  高先生称,自己曾与陈先生签订协议,约定该房由陈先生实际购买,该房的实际产权人为陈先生。陈先生认为,自己借钱给王先生做生意,王先生无力归还,即将售房款用来归还借款。王先生曾出具收据,写明:陈先生委托售房事宜全部完结。这表明房款已经结清,购房合同约定的80万元是评估价格,双方口头约定的售价是60万元。

  为了维权,王先生拨打了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吕一强律师的咨询电话13916267288,最终诉讼成功维权。

  律师分析:本案中,陈先生认为其与王先生口头约定成交价为60万,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王先生对此也不予认可,所以陈先生应承担购房合同约定的80万元房款。故应向王先生支付剩余尾款。

  律师建议:从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或是反驳对方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有意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地保护或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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