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买卖房屋公摊面积不明确 开发商被判“说清楚”

房屋公摊面积不明确 开发商被判“说清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37:25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因要求开发商明确告知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明细遭拒,一小区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说清楚”。2013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书面告知业主曹爱清所购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及明细面积。

  桂林市民曹爱清于2000年9月4日与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向该公司购买铁西中心广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6.71㎡。2001年4月,房屋交付使用,房产证办下来后,证书上载明“建筑面积109.9㎡,含公摊12.85㎡”。

  曹爱清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公摊面积数据过于笼统,作为消费者,应当对该部分公摊面积明细及对应共有部位构成享有知情权。经多方查询,她未能得到她想要的答案,要求开发商明示公摊面积明细,但对方又迟迟未能出具。为此,曹爱清将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书面告知其所购买住宅的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和明细面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内容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曹爱清为满足生活所需而购买房屋,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此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即经营者,买受人即消费者。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有关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并应出示相关资料予以说明。本案中,曹爱清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买房屋公摊面积详情的知情权,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作为经营者有告知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