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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擅卖房欲独占财产遭起诉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6:12:5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婷) 因家庭矛盾不断,丈夫背着妻子将共有房屋卖于他人,欲离家独占房款。谁料计划失败,难逃法律责任。近日,江西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共同依法返还原告梁某夫妇房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5000元。

  被告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2010年9月两人通过办理银行按揭新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及车库一个,因暂时无钱装修而一直未投入使用。谁料购房后,夫妻二人却不断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丈夫张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未再踏入家门。

  一直在外居住的张某想到了离婚,但经过咨询后得知如果离婚,那么夫妻共有的房产则要分一半给妻子李某,而张某却想独占该财产。于是2012年4月6日上午,张某与想要购房的梁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及车库以24.8万的价格卖给梁某夫妇,梁某夫妇预付购房款10万元帮张某一次性缴清银行按揭款,余款14.8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付清。合同签订后,梁某夫妇将银行10万元定期存款转活期提前支取交给张某,张某则将房屋钥匙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给了梁某夫妇。然而,当妻子李某得知卖房一事后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经多次协商未果,梁某夫妇将张某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并赔偿其定期转活期的利息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其行为无效。另外,原告梁某夫妇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所受损失应予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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