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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8 08:49:12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问: 李某之夫张某两年前病故,李某独自抚养她与前夫之子居住在婆家,李某像对亲生母亲一样照顾至婆婆去世。老人留下两间平房。前不久,张某的哥嫂提出要继承老人留下的两间房产,要求李某带着孩子搬回到娘家住。李某提出自己几年来与老人生活在一起,张某的哥嫂均不在老人身边,自己对婆婆尽了赡养的义务,也要求继承该两间房产。张某的哥嫂认为虽然多年未与老人共同生活,但作为亲生儿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而李某已丧偶两年,与张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因此,不能继承公、婆的房产,更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其它遗产。请问: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房产?

  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对于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的。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丧偶;二是必须对公、婆或者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从信中所述情况看,李某丧偶后继续与婆婆居住在一起,像对亲生母亲一样照顾婆婆的日常生活直到老人去世,因为她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当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房产,张某的哥嫂虽没有与老人共同生活,但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老人的房产。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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