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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遗嘱” 继承不了一套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0:49:36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北京某单位职工贾权虽有5个子女,但他一直和大儿子贾建一起生活,并且分3次立遗嘱,让大儿子来继承他从单位买下的房改房。然而事与愿违,贾权去世后,他的其他4个女子群起质疑:“这三份遗嘱全都无效!”艾姗姗 插图J231

  本报记者 林靖

  三立遗嘱房产给长子

  十年前,贾权的住房参加单位房改,由大儿子贾建支付4万多元买下了这套住宅。2006年9月,身患重病的贾权让小儿子贾兵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这套住宅由贾建继承。贾权在这份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7年10月2日,贾权又请单位工会主席王刚代写了一份遗嘱,再次明确该住宅由贾建继承。王刚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贾权确认内容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字。

  之后贾权的病情严重,怕书面遗嘱遗失,于是又叫来小儿子贾兵,当面说了两次由贾建继承房产,并录音。

  拆迁款打破兄妹融洽

  2008年办完父亲的丧事,贾建一家人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兄妹4人相处融洽。

  2009年该房拆迁,安置补偿款达到近130万元,打破了一家人平静的生活。老二贾娟等4人对于大哥贾建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异议,认为应由5兄妹共同平均继承。

  无奈,2010年8月,贾建将4个弟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照父亲生前立下的3份遗嘱,把房屋产权判给他。

  三份遗嘱一一遭驳斥

  贾娟等4人认为,应将“遗嘱继承”转变为“法定继承”,即5个子女平均分配房产。对于第一份遗嘱,老二贾娟、老三贾军、老四贾丽都表示:“从没见过。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小儿子贾兵解释:“这份遗嘱确实是我亲手书写的,但遗嘱上的签字和指模,我不是很清楚。之所以没将此事告知他们,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大哥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

  贾建又拿出由王刚代书、贾权和贾兵签字的第二份遗嘱。“我们连王刚是谁都不知道,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贾娟、贾军、贾丽说。贾兵说:“该遗嘱上的签字是事后补签的。”

  证人王刚被法院传唤到庭,说:“当时贾权口述,我写下了这份遗嘱。后来贾建找到我,要求我在遗嘱上签字作证。”

  对于第三份录音遗嘱,贾娟等人当场否认:“这不是我爸的声音,遗嘱是无效的。当时他病情严重,已神志不清。而且我爸病重时由我们五兄妹轮流照顾,我们根本不知道他立遗嘱时还录了音。”

  (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文中姓名、时间等作了技术处理)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贾喜岗律师认为,在我国共有五种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本案中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都是代书遗嘱,第三份则是录音遗嘱。

  代书遗嘱须满足4个条件

  贾律师说,代书遗嘱有四个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书写完毕遗嘱后,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份遗嘱:代书人不合格

  贾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人。这里的“继承人”显然包括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中第一份遗嘱,小儿子贾兵作为继承人之一,就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但是贾权立这份遗嘱时,只有贾兵在场,所以这份遗嘱就没有见证人了。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大儿子贾建提出“小弟贾兵只是法定的继承人,而不是父亲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他有资格成为父亲遗嘱的见证人的”,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贾兵虽不是其父亲贾权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但他是贾权的法定继承人。

  贾律师认为:“第一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8条强制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所以,第一份代书遗嘱因代书人不合格,且无见证人,遗嘱无效。

  第2份遗嘱:补签字无效

  第二份遗嘱是否有效?贾律师认为,这份遗嘱的代书人是合格的。尽管贾娟等人不认识代书人王刚,但并不意味着这份遗嘱就是假的。

  但是,贾兵承认这份遗嘱上的签字是事后补签的。代书人事后补签字,这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见证人人数也不满足代书遗嘱的第二个条件,即“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第二份遗嘱也是无效的。

  第3份遗嘱:见证人不合格

  至于录音遗嘱,须满足6个条件:第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第二,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第三,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第四、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第五,录音制作完毕,应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第六,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贾律师认为,第三份遗嘱虽然是由遗嘱人贾权亲自叙述的,但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而贾权只叫来了其小儿子贾兵一个人到场。而且贾兵作为贾权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是不能作为该遗嘱见证人的。因此,这份录音遗嘱的见证人资格和人数不符合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贾权生前所立的三份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所以贾权的房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他的五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

  律师提示

  在我国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若无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最好用书面方式,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盖章、按印。代书遗嘱中应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签字作见证人,并留下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另外要少用录音的方式,因为录音易被伪造和剪辑,且在实践中录音不好鉴定,常引发争议。 2011年01月27日 02:15

  来源:北京晚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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