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期满装修物巨额损失谁来担?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7 10:13:52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2013年3月1日,南京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南京市区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2014年合同到期前,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续租之后,彭某自2014年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015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遂诉至南京某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庭审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也愿意腾退商铺,但提出租赁期间他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租。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本案焦点是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彭某即便确实花费20万元装修商铺,但其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彭某无权要求幼儿园对其进行补偿。
南京专业租赁律师建议承租者,在签订商业租赁合同时尽量签订长期合同,一般不得少于5年,期满后如无特殊原因可以续租,免除后顾之忧。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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