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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租房不让住,租户无奈诉房主

作者:南京房屋租赁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6 23:56:3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2015年,小婷与小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南京某区的一处房屋租下,租金为2700元/月,租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小婷便开始进行此房屋的装修工作,然而,当房屋装修完毕准备入住时,却被物管告知此房未交房,拒绝其入住。其后,小婷多次和小冰交涉接房事宜,但却遭到一拖再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婷将小冰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16200元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2700元,并支付原告3万元装修赔偿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法院核实,在小婷对涉案房屋装修完毕之后,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且系因小冰未交付物管费、契税等费用,致使物业公司不允许小婷入住,即小冰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小婷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涉案房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小婷主张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婷主张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元,依据收据能够确认小婷缴纳了租金及押金,但并未实际租赁房屋,故应当对该部分款项予以退还。对于3万元的装修赔偿金,因《房屋租赁合同》第7条对该部分款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小冰存在违约,故应当承担支付该部分款项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小婷与小冰的合同关系,支持了小婷的诉讼请求,小冰限期内退还房租、押金及利息,并支付装修赔偿金3万元。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公司无法履行情况下,合同的最终效力及责任如何承担。

  出租人小冰与承租人签署房屋出租合同后,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到中介交付物管费、契税等,以实现房屋租赁交易的目的。因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有纠纷,造成承租人租赁权利无法行使,小冰存在违约行为,并最终导致合同被法院解除,小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承租人小婷造成的装修损失。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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