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环保检测不达标房屋租赁合同可解除
作者:南京房屋租赁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6 23:47:2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原告曾先生诉称,其于2013年8月1日从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处租赁房屋一套,曾先生向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押金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入住。曾先生入住后夜间关窗休息,发现房间里有较强烈的味道,感觉恶心。因怀疑与房屋新粘贴的壁纸有关,曾先生便聘请了检测公司对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发现该房间的有毒有害成分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4倍以上,远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居住条件。之后,曾先生曾与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协商,要求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退还各项费用,收回出租房屋钥匙,解除租赁合同,但遭到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的拒绝。
曾先生认为,上述房屋未达到居住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故起诉要求解除与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返还租金、室内环境检测费、搬家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元。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居住,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人同时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所谓瑕疵,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通常我们用肉眼就可以发现的瑕疵为表面瑕疵,只要仔细检查就可以发现。肉眼不能发现,不经过专业仪器很难发现的瑕疵称为隐性瑕疵。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中曾先生从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处租赁的房屋出现异味,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尽管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既然以出租人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收取租金,就应当提供给曾先生适租房屋。新粘贴的壁纸如果是为了房屋显得干净整洁便于出租而添附的装饰物,就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而检测公司对房屋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的结果却证明该装饰物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作为出租方理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赔偿租金、室内环境检测费、搬家费、误工费等损失。其实,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如果能够证明是出租人所为,完全可以追加出租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连带承担违约责任,以减轻自己的过错责任。如果是自己为了收取更高租金进行的装饰,如果经过出租人认可,则应由出租人承担质量风险;如果出租人不认可,质量风险应当由南京某房产租赁公司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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