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新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新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8 18:07:1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因出租人的买卖、赠与、互易等行为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取代原出租人地位后,应尊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新的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如租金的数额、租期、修缮义务等,均应依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新的所有人当然地承继原出租人享有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同时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而原出租人则脱离租赁关系,不再承担原租赁合同的义务,也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对于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不能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仍然可以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原出租人仍然可以对产权变更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