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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如何规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26:0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对外的公示作用。虽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以登记与否而影响其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出租人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一旦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除非能够证明他人是恶意的,否则,承租人便不能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为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关系之后,要去相关部门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如果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当在知道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后,以防错过了合理期限而无处主张权利。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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