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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存在瑕疵 业主诉开发商获赔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16:10:05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条件而交付,买房人是否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并判决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721元。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如果被告迟延交付,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原告发现小区道路尚未铺好,电表还未接装到户,且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均为空白,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后被告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整改,原告遂于同年9月18日领取钥匙并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交付房产,其不按时交付房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然在2010年6月通知原告领取房产钥匙,但被告所开发的房屋公建配套设施方面未能满足使用条件,因此原告有权拒绝领取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对于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因此导致逾期交房的,可以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来源:法律教育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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