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产案例物业服务不到位,欲减物业费需证据

物业服务不到位,欲减物业费需证据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5-01 17:53:40    当前栏目:房产案例    来源:    阅读:

  关于“物业费拖欠”的话题讨论从商品房诞生、物业服务产生起就没有停止过。而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之一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但一旦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虽然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主张不应当交物业费,但众多业主最终败诉,只有少数业主胜诉,减免了物业费。

  分析业主败诉或胜诉的原因,可以看出,胜诉的业主向法院提供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而败诉的业主仅仅是口头主张,没有证据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遇到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者根本不提供服务的情况,作为受侵害的业主应当及时以照片、录像等手段取证,并通过信函、公告等方式向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同时固定证据,以便日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函尽量用中国邮政的EMS,北京的法院一般对其他快递公司的相关资料不予认可或有条件认可。照片或录像最好找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在与物业公司人员交涉时录音录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